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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为确保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按期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各类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我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困难学生的界定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和预科生。
    二、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是内地普通高校在新疆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学生(包括预科学习)。
    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下拨的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补贴专款。
    四、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
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三)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参加宗教活动;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五、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800元/年,二等4000元/年,三等3500元/年。新疆教育厅汇往内地高校的资金总额按一等标准,以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50%计算,其中45%用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按此文规定的各补贴等级发放给学生。5%用于清真食堂维修等办学条件改善,或用于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难补助等办学和管理的支出,由学校统筹使用。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一)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一)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二)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三)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80元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特困资助:
    (一)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二)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以上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仅供各校参考,各学校可根据本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实际制定资助等级标准。
    六、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费发放程序
    资助款项由新疆教育厅按定额于每年9月份新学期开学后,核拨给各高校。每学年结束后各高校应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发放情况报新疆教育厅备案。
    七、资助经费的管理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与检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共同监督管理特困生经费。
    (二)学校因故扣发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于每一学年结束后,集中结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并将扣发和结转的情况函告新疆教育厅备案。
    (三)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防止滥发滥用,又要确保每一位困难学生能够正常学习和生活。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如发现在特困生资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新疆教育厅有责任对各学校的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备高校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
    八、每年10月份,新疆教育厅将上学年度内地少数民族特困生资助情况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九、本资助办法从2002学年开始试行。
    十、本办法由新疆维音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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